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排放权交易制度理论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实践。 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指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以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或温室气体减排信用为标的物的交易体系。与传统的实物商品市场不同, 碳排放权的交易看不见摸不着,是人为建立起来的政策性市场,其设计初衷是为了在特定范围内合理分配碳排放权资源,降低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
为应对气候变化, 联合国于1992年5月22日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并在1992年6月3日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签署、 1994年3 月21日正式生效。《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在《公约》以及其框架下的后续一系列气候大会所达成的约定中, 碳排放权交易是各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最重要的碳价工具之一。 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表明, 碳价机制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减排工具,特别是在中短期, 这种降低成本的举措可以带来更多的减排机会。 在国际上, 许多国家将碳价机制作为转变的主要动力,而碳排放权交易正是最常用的政策工具。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有助于引导资本流动与绿色低碳转型方向一致,一方面是通过把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为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业行为带来额外成本, 另一方面给减排投资和技术创新带来利润增加值,这样可以增加企业内部减排动力,挖掘和加强企业在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等方面的创造力, 加速减排进程。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鼓励使用和发展清洁、低碳能源, 借助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抵消机制,将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建立紧密联系, 有助于改变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为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供了新动能。
此外,碳排放权交易为排放主体选择减排技术和途径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经济激励, 有助于发掘减排实体的减排潜力, 提高减排效率, 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新动能,推动企业生产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协同作用还体现在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助力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方向升级,同时产业结构优化也会对全国的碳排放结构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覆盖范围产生影响。
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相关政府机构设定其经济体中一个或多个行业的排放总量(总量),并发放一定数量的可交易配额,但可交易配额总量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每个配额对应于一个排放量单位(通常为吨)。
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受监管的参与者被要求为其应承担责任的每一单位的排放量上缴一个单位的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在最初阶段,它们可能会获得免费配额或向政府购买有偿配额。参与者及其他主体还可选择交易配额或跨期存储配额,以供未来使用; 或者,使用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合法排放量单位,例如国内碳抵消机制(来自总量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业)、国际碳抵消机制或其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构建和控制配额总量旨在交易配额的市场推动形成配额价格,由此形成鼓励减排的激励机制。 严格的总量控制将减少配额供应, 推动配额价格走高,由此形成更强有力的激励机制。此外, 配额交易还导致价格趋同和统一价格信号的形成,这反过来亦有利于低排放的商品与服务。预先设定排放总量提供了长期的市场信号,因此参与者可相应调整规划与投资。
落实碳排放数据核算、 报告与核查制度和执行违规处罚等举措,可确保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环境完整性。 注册登记系统也有助营造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诚信环境, 发放配额时在注册登记系统里会对应一个唯一的序列号, 可跟踪配额注销或配额交易的流转过程。市场监管规定保障交易活动具有更广泛的可信度。
不同行政管辖区可选择通过相互承认对方体系的配额或其他减排量单位,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链接。不同系统的链接不仅拓宽了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的渠道,还有助为市场流动性提供支持,增加价格可预测性,并使碳价领域的合作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