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8大领域 分补贴、以奖代补两种

发布日期: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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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节能低碳产品推广、碳达峰碳中和管理体系建设和重点场景应用,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事项;协同支持污染减排等事项。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以奖代补两种支持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金额按照事项类别、降碳量(或污染物减排量、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领域的市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于符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申报中央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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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在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大对我市节能降碳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节能降碳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对节能降碳减排及资源综合利用实效给予奖励和补贴,重点支持技术革新、外部性较强、社会效益明显的事项。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节能低碳产品推广、碳达峰碳中和管理体系建设和重点场景应用,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事项;协同支持污染减排等事项。


    (一)能源领域节能降碳。重点用于支持传统能源降碳,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应用以及新型能源体系、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


    (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重点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减排成效显著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效提升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


    (三)交通领域节能降碳。重点用于支持交通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高耗能、高排放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淘汰和新能源替代,低碳化、清洁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重点用于支持高标准节能降碳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和运营、绿色施工等。


    (五)节能低碳产品推广。重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低碳环保、循环再生等产品推广应用。


    (六)碳达峰碳中和管理体系建设和重点场景应用。重点支持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应用,支持产品碳足迹、碳达峰碳中和标准等管理体系和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各类示范建设等。


    (七)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用于支持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精细化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以及再制造产业发展等。


    (八)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和提前减排等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支持污水管网完善、非常规水源利用、节水改造等水污染减排工作。


    除前款规定外,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降碳减排事项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诚信要求)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严重失信信息,在我市无节能环保领域失信信息。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以奖代补两种支持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金额按照事项类别、降碳量(或污染物减排量、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领域的市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于符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申报中央财政资金。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实施细则的制定要求)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实施期限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对同一事项同时设置建设和运营补贴,并按要求推行“免申即享”和“直达快享”。


    行业管理部门制订、调整、提前终止实施细则,应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印发实施。实施细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与本办法做好衔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预算编制)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于每年8月底前经本部门集体决策程序审议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预算需求。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形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市发展改革委据此将年度资金预安排印发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严格执行。各行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各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年度预算总额内申请一次调整,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预算调整需求,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一)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各行业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事项和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别、降碳量(或污染物减排量、废弃物综合利用量)、补贴金额、审核意见等。


    (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三)申请拨付资金。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四)下达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应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行业管理部门是实施细则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政策制订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申报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执行中加强绩效监控和自评;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制订、调整、终止以及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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