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7月1日起,这些公共机构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

发布日期: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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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能源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印发《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公共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


    •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耗超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限额》(DB44/T 2267)中对应公共机构类型能耗指标基准值。


    • 建筑用能用水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变压器、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中央空调常规电制冷机房年均运行能效比低于4.0。


    • 建筑用能用水设施设备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


    • 用分布式光伏、空气能、储能、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控管理等能源资源节约与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建配套项目。


    • 申报国家、省、市专项奖补资金或单位预算不足的能源资源节约与绿色低碳改造项目。


    • 其他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条件的情形。



    通知强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所节省的费用,可统筹用于其他节能工作相关支出,包括:完善能源管理体系、节能管理能力提升、节能诊断与能源审计、节能检验检测与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和用能设备升级改造、节能降碳课题研究、近零碳公共机构建设、实施进一步挖掘节能潜力的其他项目等


    此外,通知还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通过优化绿色信贷服务、开展“节能降碳”专项融资行动、创新绿色保险产品以及促进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领域投资等方式,为节能服务公司绿色发展、公共机构绿色化改造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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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节约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鼓励采用市场化机制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分享或节能服务费、能源托管费等形式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三)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包括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等类型。


    1. 能源费用托管型:由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及节能改造。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托管范围可包括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项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和改造费用。


    2. 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分享。节能项目的设备投资款、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合理利润等均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单位从节省的能源费用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3. 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率),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果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率),差额部分相应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四)本办法所称项目能源基准,是指用作比较能源资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一般指用能单位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量或能源使用费用。


    (五)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减少的能源消耗量或能源使用费用。


    第三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公开透明、节能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内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单位职责指导、监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省内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加强协同,组织、推进系统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实施本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五条公共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一)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


    (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耗超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限额》(DB44/T 2267)中对应公共机构类型能耗指标基准值。


    (三)建筑用能用水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变压器、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中央空调常规电制冷机房年均运行能效比低于4.0。


    (四)建筑用能用水设施设备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


    (五)采用分布式光伏、空气能、储能、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控管理等能源资源节约与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建配套项目。


    (六)申报国家、省、市专项奖补资金或单位预算不足的能源资源节约与绿色低碳改造项目。


    (七)其他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条件的情形。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公共机构因地制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独立办公的公共机构可单独开展;


    (二)分散办公的公共机构可集中开展;


    (三)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由其中一家公共机构牵头、其他公共机构作为联合单位共同开展;


    (四)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对多个项目打包开展。


    第七条公共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等前期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及其使用情况为边界,深入诊断分析建筑的基本信息、能源资源系统配置和运营管理模式,对能源消耗、能源消费、运营状况、使用效果和用户感知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节能目标和优化措施并形成评估报告。


    基准核定方法主要包括:


    (一)能源基准可按照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诊断报告或《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 301-2024)核定。


    (二)可综合考虑建筑物扩改建、建筑功能调整、运营时间调整、用能人数变化、系统效率自然衰减、气候异常等因素影响,修正能源基准。


    (三)对于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能源费用基准还应包含相关运维费用。


    第八条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对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评估论证,明确实施范围、节能目标、减排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基准、投资规模、合同期限、各类费用预算、资产处置等内容。


    第九条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应将计划实施或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向系统主管部门报送,系统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


    无系统主管部门的其他公共机构直接将本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向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汇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后向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章 项目采购


    第十条公共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购,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合同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作为采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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