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详情>>
旨在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提出到2025年、2030年分别出台50个和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等目标;部署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等5项重点任务。
《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详情>>
旨在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经验做法;明确碳达峰试点建设到2025、2030年目标;提出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确定试点任务、在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规划实施重点工程等5项建设内容。试点名额等2文件一同发布。
《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详情>>
旨在加强HFCs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适用于HFCs生产和进口单位;指出2024年HFCs生产和使用总量应分别不超过我国HFCs生产(18.53亿tCO2)和使用(9.05亿tCO2)基线值;明确进口配额总量为0.1亿t,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为8.95亿;并就配额总量分配、配额核发、配额调整做出详细规定。
《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详情>
旨在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甲烷排放控制协同,科学、合理、有序控制甲烷排放;明确甲烷排放控制“十四五”“十五五”期间主要目标;围绕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推进能源领域、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等8方面提出20项具体任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详情>>
到2025年,基本建成直接和间接涉碳类相结合、国家统一推行与机构自主开展相结合的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分步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碳相关管理体系等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等。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详情>>
提出到2025年一批示范项目落地实施,到2030年绿色低碳技术和产业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等目标;明确了源头减碳类、过程降碳类、末端固碳类3个重点方向的12类示范项目为申报范围,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做好示范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
《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详情>>
旨在加快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提出到2025年制修订不少于100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外文版本)等主要目标,明确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包含4个一级子体系、15个二级子体系和63个三级子体系,并规定了各子体系下各标准重点建设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详情>>
旨在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明确了各级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审查重点,并阐明了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主题在节能审查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详情>>
旨在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到2025年,进一步提升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目标。从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节能降碳更新改造等四方面,提出以节能降碳为导向聚焦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推动再生资源高水平循环利用等14项主要任务。
《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详情>>
要求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随通知发布,要求对规划方案是否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是否促进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等进行分析。
碳资产标准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详情>>
旨在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能力,带动支持民营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围绕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等3方面,提出加强对绿色低碳领域的精准支持、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供融资便利等10项措施。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详情>>
文件涵盖8章56条规则,适用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及相关活动;明确20条交易条款,指出交易主体应在交易机构开户并签署入场交易协议等;提出8条结算规则,规定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通过结算渠道所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等。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详情>>
文件涉及账户管理、登记、信息管理等6方面内容;规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受理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明确每个主体只能开立一个账户等;持有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主体可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等。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详情>>
文件适用于指导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设计与实施;明确了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源、温室气体汇等相关术语和定义;对项目设计、实施流程、实施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指出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目的、概述等,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包括项目描述、监测系统描述等。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详情>>
旨在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对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等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各环节作出规定,明确减排项目申请需满足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和时间限制(2012/11/8之后开工建设)等要求。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详情>>
文件适用于独立的并网光热发电项目,或者“光热+”一体化项目中的并网光热发电部分,且并网光热发电部分的上网电量应可单独计量;明确了光热发电、集热场等术语和定义;规定项目计入期最长不超过10年等;并对温室气体种类以及排放源做出明确规定。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详情>>
文件适用于离岸30公里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明确了海上风力发电和并网的定义;指出项目边界包括项目发电及配套设施,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电网中的所有发电设施;规定项目计入期最长不超过10年等;温室气体种类以及排放源做出明确规定。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详情>>
使用此文件的造林碳汇项目须满足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等条件;文件明确了造林、森林等术语和定义,项目边界确定方法等;规定项目计入期为20年至40年;并对碳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做出明确规定。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详情>>
使用此文件的红树林造林项目须满足在生境适宜或修复后适宜红树林生长的无植被潮滩和退养的养殖塘,通过人工种植构建红树林植被的项目等条件;文件明确了相关术语和定义;规定项目计入期为20年至40年;并对碳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详情>>
旨在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明确了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配额结转4方面的详细工作内容。
《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详情>>
旨在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作用。《配额方案》明确了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实施范围,发电机组分类及判定标准,规定了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2021、2022年度配额核算与分配方法,配额总量,配额发放、调整及清缴履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