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服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参与新疆电力市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市场交易服务,依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新疆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推进非公共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则,编制本服务指南。
第二条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新疆区域已获批零碳园区内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包含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独立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绿电直连项目等。第四条零碳园区内各经营主体应分别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市场注册,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二章市场注册与注销服务工作
第五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符合注册基本条件,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新疆电力中长期实施细则》、新疆电力市场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独立储能注册服务指南、新疆电力市场绿电直连项目参与交易服务指南等开展注册、变更及注销工作。
第六条零碳园区内满足市场注册条件的经营主体,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市场注册申请,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市场注册生效的经营主体纳入经营主体目录。对于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缺失的,要求其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七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类型:
(一)电力用户
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选择作为批发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作为零售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用户侧可调节、可中断负荷可经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二)分布式电源
零碳园区内分布式电源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自行参与或经虚拟电厂聚合,作为分散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三)新型储能
1.零碳园区内独立储能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配建储能(含园区自用储能)与电力用户作为整体,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3.零碳园区内分布式电源配建储能设施与分布式电源作为整体,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绿电直连项目
零碳园区内绿电直连项目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前,绿电直连项目整体以批发用户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后,分别以发电企业身份、批发用户身份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绿电直连项目内主体不可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五)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零碳园区内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用户身份)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单独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八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营主体在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参与市场交易。
第九条零碳园区内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或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吊销,按规则申请注销或自动注销。
(一)申请注销: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申请注销,需向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销申请和注销材料。
(二)自动注销:自动注销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起,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按照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
第十条新疆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经营主体的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注销生效;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注销不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再次启动市场注销公示流程。
第三章市场交易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任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方式一(自行参与交易):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独立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绿电直连项目等经营主体按照《新疆电力中长期实施细则》《新疆电力市场绿电直连项目参与交易服务指南》等自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方式二(聚合参与交易):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则要求自愿选择售电公司代理或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其中,售电公司可代理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等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虚拟电厂可聚合零碳园区内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可中断负荷、可调节负荷、用户侧分布式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资源。第十二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由售电公司代理或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电力交易,需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签订零售套餐,确定零售(聚合)服务关系。
第十三条同一分散资源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或虚拟电厂确定零售(聚合)服务关系。
第十四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可以参与年度、月度(多月)、月内等中长期交易,包含绿电交易、直接交易、合同交易等各交易品种,也可按照相关规则参与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
第十五条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由售电公司代理或经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绿电交易时,需在交易申报时段确定单个用户的绿电需求电量及绿色环境价格,在交易出清后需明确单个用户的购入电量。
第十六条零碳园区内分布式电源经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绿电交易时,需在交易申报时段确定单个分布式电源的绿电申报电量及绿色环境价格,在交易出清后需明确单个分布式电源的售出电量。
第十七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绿电合同转让交易应一并转让对应的绿电环境价值。
第十八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交易限额与园区外经营主体一致,按照《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新疆电力市场绿电直连项目参与交易服务指南》执行。
第四章计量结算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按照《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新疆电力市场结算相关规则要求,对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开展结算工作。
第二十条零碳园区内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等分散资源,通过售电公司代理或经虚拟电厂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量、上网电量按照零售套餐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第二十二条零碳园区内经营主体结算的绿电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在合同周期内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