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一条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原文在文末)
这不是一份普通的环保文件。这是继4月12日双碳考核办法之后,短短一个月内第二份与地方党政一把手"政绩"直接挂钩的考核文件。
两大考核在同一个月出台,一个管"减碳",一个管"美丽"。
从"污染防治"到"美丽中国",考核升级了
在此之前,中国已经连续7年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7年时间,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从不到一半变成了222个,地表水优良比例大幅提升。
但污染防治的考核视野偏窄——治水治气治土搞得再好,如果发展方式没转过来,降碳没跟上,群众获得感不强,评优也够呛。
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把视野拉到了五个维度:责任落实、目标完成、重点任务、资金绩效、群众满意度。
五个维度里,群众满意度是新加进来的。说白了就是:环境好不好,不只靠数据说话,还得看老百姓的真实感受。
双碳+美丽中国,两套考卷同时开考
4月12日,两办发双碳考核办法。5项控制指标、9项支撑指标,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完成情况直接关联干部选拔任用。
4月25日,两办发美丽中国考核办法。百分制评分四个等级,不合格要整改、逾期约谈主要负责人、失职追责。
一个省的一把手,一年要答两张考卷。碳考卷考的是碳排放总量强度降了多少,美丽卷考的是天蓝不蓝、水清不清、土干不干净、老百姓满不满意。
这两张卷子不是独立的。考核办法第六条明确写了: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相关考核应当与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保持衔接。
减碳和美丽,本质上是同一道题的两个面。
四道防线,层层加码
如果把今年政策文件的逻辑串起来看,四道防线已经成形:
第一道:十五五规划。碳排放强度下降17%,约束性指标;
第二道:双碳考核办法。5项控制指标9项支撑,年度评价一票否决;
第三道:美丽中国考核办法。百分制四个等级,不合格约谈追责;
第四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下沉到市到县到企业,发现问题直接督办。
四道防线层层递进,从宏观目标到具体考核到现场督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压力传导链条对地方主官来说,这不是"选做题",是"必答卷"。
哪些行业最先感受到压力
考核传导链条很短:省压市,市压县,县压企业。
最先被压的是排放大户。钢铁、水泥、化工、有色、煤电——这些行业同时被双碳考核和美丽中国考核盯着。碳排多了,考核扣分;污染物超标了,考核也扣分。双重压力下,不转型就得出局。
其次是环保基础设施。农村污水治理、垃圾分类处置、固体废物处理——这些民生短板在美丽中国考核中权重很高,群众满意度直接影响评分。江西的案例很典型:通过5年努力让农村污水治理率从20%跃升到57.9%,站在全省角度看,这些投资本来可能是"软约束",现在成了"硬指标"。
第三是绿电相关产业。双碳考核逼着地方用绿电替代化石能源,美丽中国考核逼着地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绿电交易、绿证交易、零碳园区、碳捕集……这些赛道会同时受益于两套考核体系的叠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
考核办法精准设置五个方面考核内容。一是美丽中国建设责任落实情况。二是美丽中国建设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三是美丽中国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四是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五是群众满意程度。
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上,文件明确提出,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2026年3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6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根本好转,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注重实绩、激励担当,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任务设置关键性、引领性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依规依法、群众认可,严格依照有关党内法规、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要求,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注重减轻基层负担,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干,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美丽中国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情况。
(二)美丽中国建设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大气环境、水和海洋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质量状况以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美丽中国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污染治理、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升、生态环境安全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群众满意程度。考核群众对本地区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合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其中,对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有关考核应当与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保持衔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原则上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综合评价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八条 考核采取下列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美丽中国建设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统计监测数据和群众评价感受等有关部门掌握数据可不开展自评。
(二)核实核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馈考核发现问题,并推动问题整改。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落实工作规范和保密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违反考核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贯彻落实精简优化基层考核要求,按照本地区经审批报备的考核计划,结合实际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