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发布《节能降碳百问百答(一)》

发布日期:2025-11-24
关键字:
01
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规定,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

0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等。

03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具体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等项目。如国家对项目范围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04
节能审查常用的政策标准规范有哪些?

答:(1)项目选址、产业准入、程序合规等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版)》《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钢铁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炼油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2025年版)》《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和节能未批先建管控的通知》《关于建立“两高”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试行)的通知》《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等相关要求。

(2)项目节能报告的能源消费计算与折标系数取值应符合《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等相关规范要求;

(3)项目单位的能源管理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建筑用能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5)各类通用设备能效应符合《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以及《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等相关、适用标准要求;

(6)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与指标应符合相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重点产品应符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等适用标准要求。

0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及其注释进行分类,应根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划分,不能根据项目单位本身的行业类别来划分。如果项目投产后有几种产品,应根据主要产品来确定行业类别。

0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建设性质如何分类?

答:项目的建设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1)新建。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一般不属于新建,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事业、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

(2)扩建。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等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性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等)也作为扩建。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应作为扩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用产品等)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但不增加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07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能源消费量如何确定?

答:按照《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规定,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依据项目能源消费量计算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影响。

预约体验
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回复
立即
咨询
联系我们
24小时服务热线
400-699-8865
在线咨询 微信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预约体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