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对《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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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我们起草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电子邮箱:zhidus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1.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

         2.《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4月27日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01

基本原因


为稳步推进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2024年11月20日,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拉开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为气候准则等具体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准则相继出台。到2030 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本次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对此次气候准则发布的背景、起草过程、原则、主要内容、征询问题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


同时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制定发布气候准则是落实“双碳”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全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规范我国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升企业价值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气候准则起草过程历经三个阶段,最终确定下来四项起草原则:


(一)以基本准则为基础。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目标和一般共性要求,统驭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因此,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技术要求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对于信息质量、重要性标准、一般披露要求等不再重复规定。


(二)与国际准则“趋同”。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碳配额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举措等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企业实际。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 S2 总体保持衔接。


(三)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一方面,在准则内容上,对于企业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融资排放、情景分析等重要但披露难度相对较高的信息,基于S2 做全面科学的规定,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企业实际披露能力,未来正式发布气候准则时将沿用基本准则的安排,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四)兼顾行业应用需要。 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我们已着手开展了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9 个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气候准则提供指引。


2

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规定了准则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阐明了准则的披露目标,概括了相称性方法的适用内容,明确了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要素和框架等。


第二章为治理,共5条,规定了治理披露目标,对需要披露的治理机构或者个人信息、管理层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鉴证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为战略,共11条,规定了战略的披露目标,明确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披露要求。


第四章为风险和机遇管理,共5条,规定了风险和机遇管理的披露目标,明确了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对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


第五章为指标和目标,共21条,规定了气候相关行业通用指标、行业特定指标、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等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解释权。


附录部分对术语进行了定义。

3

主要问题

1.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对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是否有必要将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单独成章进行规范?


2.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对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进行了规范,是否有必要增加“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发布以前,企业可以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进行核算”的要求?


3.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对融资排放提出相关披露要求,是否有必要将融资排放的条款放到气候准则相关行业应用指南中规范?


4. 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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